为了集中冲击拒不施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行为,社会,建立诚信社会,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关于发布失信被施行人名单消息的若干》第一条、第二条,《最高关于被施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我院决定对以下44名被施行人列入失信被施行人名单。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施行人,将结合、查察、征信及监管部分,外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置产置业、糊口消费、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高铁以及收支境办理等方面,对其予以信用和步履管制。对形成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施行人,将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和最高《关于审理拒不施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之,庄重逃查其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