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5日省人平易近令〔2003〕第8号发布 按照2010年2月26日省人平易近令〔2010〕第2号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1年2月9日省人平易近令〔2011〕第4号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2年12月18日省人平易近令〔2012〕第13号第三次批改 按照2020年10月31日省人平易近令〔2020〕第2号第四次批改 按照2022年1月9日省人平易近令〔2022〕第1号第五次批改 按照2024年11月16日省人平易近令〔2024〕第7号第六次批改)第二条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消费税的单元及小我,都该当缴纳处所教育附加。第县级以上人平易近财务和教育行政部分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第六条处所教育附加该当按的范畴和尺度征收。第九条处所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该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成长,包罗权利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成长等收入,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金。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挤占、截留和调用。第十一条违反本缴纳处所教育附加的,由税务机关予以,责令期限缴纳;过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处所教育附加外,并按《财务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进行惩罚。第十二条征收、利用和监视办理处所教育附加的部分及单元的工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处分;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第十本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经省人平易近核准、省人平易近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档教育附加费实施法子的通知》同时废止。(2003年10月25日省人平易近令〔2003〕第8号发布 按照2010年2月26日省人平易近令〔2010〕第2号第一次批改 按照2011年2月9日省人平易近令〔2011〕第4号第二次批改 按照2012年12月18日省人平易近令〔2012〕第13号第三次批改 按照2020年10月31日省人平易近令〔2020〕第2号第四次批改 按照2022年1月9日省人平易近令〔2022〕第1号第五次批改 按照2024年11月16日省人平易近令〔2024〕第7号第六次批改)。